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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21 22:43:58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 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查。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非经营性的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组建机构和人员最低资格标准应满足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现场管理负责人。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第十二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查单位对干线公路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回复,审查单位进行核查和确认。一级公路、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须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余等级公路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设计审查流程、内容等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送审批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

  (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

  (三)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

  (四)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审核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的审查意见。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要求,重点研究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