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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县政府领导:
我是周燕青,下八镇建设村4组人,妻子杨正杰与我于1998年11月9日结婚,共同生活至今。
2022年3月开始,我村4社境内实施井场建设,我家位于井场300米范围内,属拆迁范围。6月19日,村上、社上通知涉及到的拆迁农户,告知我们房屋要拆迁。6月29日,镇政府、村上、社上干部一同到我家,按人口计算了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结算单。当场我就向所有的干部提出了异议,“我配偶杨正杰已与我结婚24年,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在他处无住房,拆迁安置为什么把她剔除了!”镇政府、村干部现场答复“回去商量后给予答复”7月19日,社上干部、脱硫厂工作人员一同前来把我家房屋拆了,8月2日,我、女儿、儿子3人补偿款已打到我的账户上。但是关于我配偶安置的问题并未给予答复。2018年10月18日,市政府下发了《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办法》第五章房屋安置第二十九条规定:“(六)被拆迁户一方户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其配偶或未分户子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除外)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区域内满一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人员,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房管部门查询盖章的无房证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安置”,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我户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家属杨正杰与我结婚长期共同生活在拆迁区域内满一年以上,她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安置且在他处无住房。相关佐证材料及房管部门无房证明均可提供。8.3日,我将情况反映给下八镇政府李镇长,他也喊来镇上徐主席,但一同拒绝,说不会给我解决。
请问领导:为什么拆迁安置过程中,镇村领导干部对房屋在社上而户口未在社上的人都给予了安置补偿,而我的配偶却不行?我家属该不该纳入拆迁安置? |